《表日本法上执行工作的内容性质与执行组织的人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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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体制改革背景下“执行员”的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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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从执行法律关系出发得出的分析框架,事务分配的标准在于执行工作中裁判性要素与事务性要素的比例。狭义执行员的职责资格也因其处理的执行事项偏重裁判性还是事务性而有所不同。事务性较强的执行事项一般交由适合外勤工作的专业执行人员;弱裁判性或辅助性执行事项则交由司法辅助人员。从根本上讲,狭义执行员在执行组织中的职能定位,一方面源于凭借业务分工实现执行迅速化的理念要求,另一方面则出于减轻法官工作负担的现实要求。当然,明确我国狭义执行员的身份地位还应认真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理念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