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组织人数与命令执行概率》

《表1 组织人数与命令执行概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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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主犯性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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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计数据是指至少一名成员接受并执行命令的概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先算出每名成员均不接受命令的概率,再以100%扣减该概率。例如,每名成员接受命令的概率为50%,组织成员为10人,则每名成员均不接受命令的概率为50%的10次方,至少一名成员接受命令的概率为(1-0.510)

讨论对构成要件行为后果的贡献时,是以构成要件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的,即以实行者之既遂为预设,因此,只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能够确保有一名集团成员会最终执行其犯罪指令,就可以确保犯罪结果的出现。质言之,只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命令被一名集团成员所接受,就可以肯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犯罪计划之实现的事实性支配,在该犯罪计划中,行为具体由何人实施本身即无关紧要。在数理上,犯罪集团人数的增加,会使得组织头目所下达之犯罪命令被执行的可能性呈几何级增长。如表1所示,即便每个组织成员接受上级命令的可能性仅为10%,拥有7名可供驱使的组织成员的犯罪集团中,集团头目的犯罪计划被实现的可能性也已超越50%,若该犯罪集团拥有16名可供驱使的组织成员,则集团头目之犯罪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超过80%。犯罪组织本身是以共同实施犯罪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加之有组织纪律的约束和群体心理的相互影响,每个集团成员接受集团头目命令而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本身就很高,若每个组织成员接受命令的可能性仅为50%,一个拥有4名可供驱使成员的犯罪集团中,集团头目的犯罪计划得以实现的可能性竟可超越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