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N市法院2016年度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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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再审中“新的证据”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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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以新的证据提起的再审之诉的数量也并非最多。笔者曾对N市两级法院2016年度受理的再审案件的事由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民诉法》第200条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以“新的证据”为理由提出的再审申请,无论从月度出现频率看,还是从数量占比看,均处于非常低的水平,其最大可能占比不超过全年收案总量的12.6%,足见以“新的证据”为由提出再审并非主流,这也为限制证据类型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