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被告频数分布表:医疗产品侵权案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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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侵权案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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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主要为生产者、销售者和第三者(运输方、储存方等)[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预见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主要为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据此本文将案件被告分为医院、厂商、血站、经销商和其他(如个人)五类。由表2可看出,患者受到人身损害后,由于其直接接触的往往是医疗机构,对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清楚[4],故而更多的是将医院作为责任主体进行索赔。若医疗机构没有责任但又赔偿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权。医疗机构因此被拉入了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赔偿链条之中,往往要承担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不能的风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