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部分空难事故赔偿金额 (单位:万元)》

《表1 国内部分空难事故赔偿金额 (单位:万元)》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民航空难事故赔偿:制度检视与完善路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2000年以来,我国国内航空运输先后发生了三次大的空难事故:2002年大连空难、2004年包头空难以及2010年伊春空难。已公布的这三次空难事故的赔偿方案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已被实践所抛弃。承运人最终公布的赔偿金额绝不是法定的7万元或者40万元的赔偿限额(见表1),表明现行法律依据陈旧过时,已被实践所抛弃。第二,赔偿金额计算具有不确定性。承运人确定的赔偿金额从表面上看似乎有根有据,实际上该赔偿限额只是承运人自己愿意承担的最高限额。正是现行法律的严重滞后给承运人创造了自己计算赔偿金额的机会,导致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荡然无存。在某种意义上,承运人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第三,赔偿金额不被遇难者家属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即使承运人提出的赔偿金额高于法定赔偿限额,也还是遭到了绝大部分遇难者家属的反对,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和不满。因为承运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虽然高于法定赔偿限额,但未能反映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