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权益工具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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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方的会计处理——基于A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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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到期后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否交换为B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归属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A集团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不能提前确定能否将B公司股票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因此在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换权利之前,A集团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做会计处理。但由于A集团负有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交付给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因此该换股权属于金融负债范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分割会计法确定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再用复合金融工具的整体价值减去负债成分的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具体计算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