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行政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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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限度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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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的内容可见,行政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情况可谓是“墙内开花墙外香”,指导案例21号、60号、76号跨越一级案件类型而适用于民事、刑事、国家赔偿等案件的频次接近甚至超过了适用于行政类案件的频次。其中,指导案例60号可谓“一枝独秀”,其跨领域适用频次以及占其总应用频次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案件。究其原因,指导案例60号所生成的裁判规则与民商事买卖合同、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竞争与规制等多个不同部门的法律关系密切相关,所涉及的又是关乎民生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因而其被跨类型适用的空间较为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