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审查羁束行政行为案例举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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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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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列举的案例可以发现,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所审查的羁束行政行为大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如案例7,在两原告均提起复审申请的情况下,被告仅就其中一个申请进行处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明文规定,[21]被告理应对两项申请均进行实质审理,被告对此并不享有程序裁量权,因而该行为应属“违反法定程序”,但法院以“程序明显不当”作出判决。案例8与案例9均属此类情形。案例8中,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等规章的相关规定,被告市政府应当依法通知抵押人魏任凭到场后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被告未遵循上述程序规定即为长城公司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经构成程序违法,但法院认定该行为“程序明显不当”。案例9中,法院同样在被诉行为违反《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的规定,已构成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认定被诉行为“程序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