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审查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行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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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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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程序原则如何在行政审判中适用的问题,笔者通过阅读和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7个涉及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43]且法院均以“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最终的裁判依据。以“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案”的裁判摘要为例,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44]但这些案例大多于2014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即审理完毕,当时并无“明显不当”标准可供法院适用。据笔者统计,103份相关判决书中有24份不同程度地涉及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占样本总数的23.3%,可见正当程序原则是现有相关判决书中法院予以较多考虑的因素之一。此外,由表5列举的4个不同类别的案例亦可以看出,现有案例已经涉及正当程序原则的全部4项具体内容。但必须说明的是,该24份判决书中仅有3例是以上文所述“说理依据+判决依据式”的模式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45]其余21份判决书均仅以“程序明显不当”作为说理理由,而在判决依据部分适用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违反法定程序”,或依据第74条的规定确认其程序违法。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已经逐渐形成以“程序明显不当”标准审查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之行为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