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法院以不同模式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案例》

《表3 法院以不同模式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的案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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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定行政程序“明显不当”——基于103份行政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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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并非在于以司法实践中数量有限的案例证明法院适用“程序明显不当”标准之情形与模式的正确性。通过上文已经列出的案例亦不难看出,法院错用或乱用该标准者不在少数,其在该标准的适用情形与模式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综合表3所列举的体现不同适用模式的案例不难发现,以上三种适用模式存在一个共同点:将“不当”与“违法”等同。三种适用模式均体现法院对“不当”一词的宽泛理解,将其内涵与“违法”画等号,甚至在应当使用“违法”的地方用“不当”完全取而代之。与“程序明显不当”相对应的是“程序并无不当”,从“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等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使用“程序并无不当”一词往往也只是在表达被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26]可见,从正反两个侧面,法院大多将“当”与“不当”同“合法”与“违法”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