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一审法院审理思路: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的证明规则刍议——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01号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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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的证明规则刍议——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01号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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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审法院审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一,二审法院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得出彭水县海事处有调查处理内河发生的海事事故的职责,在调查过程中制作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说明政府信息存在的“法律要件”。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事故发生的初步线索用以证明政府信息存在,但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此时法庭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处,被告没有回应,间接说明政府信息存在的“事实要件”。其次,二审法院审查被告是否“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在二审审理期间仅有自述,并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且在一审庭审中,双方也未书面申请法院提交调取该政府信息,故二审法院判决彭水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