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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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承诺的效力探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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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自贡大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为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于2009年11月17日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政府签署了《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涉案土地总面积达173.673亩。随后,双方签订《自贡大象电子科技园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大安区政府承诺以每亩五万元的地价对整个项目的用地施行财政产业扶持,作为对该项目的优惠补助条件。而后,双方对《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