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持“全面审理”观点的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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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事项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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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一是基于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无效,从解决纠纷和提供执行依据考虑,应全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起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调解或者判决与仲裁裁决之间应当是一种概括性取代关系。”(3)同时,法院不对仲裁裁决进行评价,也不对仲裁裁决中认定的事实和结论进行评价,而是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判,直接审理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果不全面审理,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反而成为不可执行的“无效裁决”。这与《劳动法》《劳动调解仲裁法》中关于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的原则相违背。二是基于实体正义理念,应全面审查。实质正义才是最根本的目的,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为了追求公平主义,法院可以超出诉请范围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而无需受其限制。“我们不能因为一种特殊的结果是在遵循一种公平的程序中达到的就说他是正义的,这个口子开得太大,会导致荒唐的不公正的结果。”(4)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可能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也有可能作出相比仲裁裁决更不利于原告的判决。三是基于辩论主义,劳动者虽然没有起诉,但是在答辩中劳动者提交了与仲裁申请内容一致的答辩,法院进行审理,是辩论主义的体现。该答辩行为虽然不等于劳动者提出了反请求,但与仲裁申请内容一致的答辩,显示了劳动者没有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仲裁申请中请求的实体权利。如果法院将劳动者未起诉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不服仲裁起诉的权利,而仅审理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提出的请求,那么劳动者将面临的是实体权利的丧失。劳动者有不服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其在仲裁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对于整个仲裁进行审理,并不是强加给当事人的,恰恰相反,是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吻合,也便于息讼止分。(5)四是根据诉的不可分,可以突破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实行有例外的诉判一致原则。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被告抗辩主张内容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如果该主张与诉讼请求事项不可分,从方便当事人和节约争议处理成本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不诉不理原则的例外,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针对同一仲裁事项,无论一方还是双方起诉,法院都应当在该事项范围内进行全面审理。法院应当基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减少诉讼消耗的立场,依职权干预“诉判一致”的边界。法院应秉承“司法最终解决”的职能要求,承担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责任。对仲裁裁决中明显计算、基数、标准错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更正,发挥一定监督作用,不受审判范围的限制。(6)五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应当全面审理。劳动者很多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这导致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的起诉状、答辩状、当事人陈述并不能完整呈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仲裁支持劳动者的部分不服而起诉,劳动者虽然未依法起诉,但是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超出了用人单位所主张的事实时,仅因为劳动者不是原告,而对于作为被告的劳动者超出原告所主张事实的抗辩不予审理,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公正的保障。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有权利也有责任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释明,了解其对于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劳动者因败诉而发生上访等过激行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