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21年度保定地方审判厅开支情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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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仿行西法到参照传统:北洋时期“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现实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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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京师、江苏、湖北三地的甄录试及初试情况可以看出,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的录取率普遍不高,且录取人数与实际需要人数不成比例。以1921年和1926年为例,这两次的司法考试录取者也不过百人左右[2],可谓“千百人中录取百七十一人”[3]。由于司法经费不足以及司法人才不能满足新式法院的需要,北洋政府不得不大面积裁撤基层法院。1926年调查法权委员会调查时发现,全国已设立的新式法院尚未超过136所,其中第一审法院仅89所,而由县行政兼理司法的占全国司法机构总数量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