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19年京师、江苏、湖北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情况[1]》

《表2 1919年京师、江苏、湖北司法官甄录试及初试情况[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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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仿行西法到参照传统:北洋时期“行政兼理司法制度”的现实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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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新式司法人才不足。司法改革成果的落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才的优劣。正如蔡枢衡先生有言:“司法方面的使命之完成,必须具备可使使命完成之条件。此项条件不外制度、经费及人才三事。而经费可以随时筹措,且可因人而异其运用之事功。法制业已大备,问题端在运用者之是否得人?是故第一为人才问题,第二为人才问题,第三还是人才问题”[8]。司法人才在司法机构中的重要性无须多言,因此,政府对司法人才的选拔秉持着精英化的原则,严格把控其通过率。北洋政府司法部1914年第一次司法官考试1100多人参加,合格者只有71人,通过率不足7%;1919年的考试参加者950余人,甄录试通过582人,初试及格90人左右,最终录取54人,通过率不足6%[9]。当时一些地方的司法官考试录取率更低。如1916年浙江省为筹设审检所,举办的招收专审员、书记员的考试,应试者860余人,最后只录取42人,比例仅为5%。1919年5月,北洋政府在第二次司法官考试的基础上,再次修正了《司法官考试令》,7月份在北京、江苏、湖北三地同时举行第三次司法官考试,本次最终录取189人(详情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