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全国人民法院审判洗钱犯罪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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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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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未有效适用是通过洗钱罪的司法判例数量体现出来的。从1997年洗钱罪入刑到2003年的七年间,我国没有一例洗钱罪的刑事判例。直到2004年,广州海珠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洗钱罪案件,2005年泉州中院宣判了全国第二例洗钱罪案件,2006年北海中院宣判了全国第三例洗钱罪案件。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全国只有三个洗钱罪判例,此后国内洗钱罪案件每年有零星判决,但是数量都非常少,每年的数量都维持在个位数水平。2006年上游犯罪扩大至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从2008年开始洗钱罪判决有所增加,但数量仍很少。与洗钱罪的“冷寂”相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每年的判例却数以万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判决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历年年度反洗钱报告,2004年至2017年,检察机关公诉和人民法院审理洗钱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的情况(见表1和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