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非经法院审判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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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置教育制度的废除——对《反恐法》第30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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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从上表可以得知,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收容遣送教育一样,安置教育也是不经法院审判即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制度,因此安置教育是劳动教养等制度的继续。如果非要找出不同点的话,与前三个制度不同的是,安置教育是由法律设定的,是由法院做出决定的。由此有学者认为:“‘安置教育’制度与2013年已经废止的‘劳教’制度不同,它避免了以往公安机关适用行政程序自行决定是否‘劳教’,而是将司法程序摆在了突出位置,即罪犯是否需要接受‘安置教育’必须由法院经司法程序裁决。”(1)这样的观点我们不认可。对于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绝非形式上交由法院裁决即可实现程序正当,正当程序是有特定的内涵和制度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