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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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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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称之“羁押措施”是指被追诉人受到过拘留、逮捕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亦即具有刑期折抵效果的强制措施。表6显示,在2014年和2018年的600件样本案件中,只有2014年有1个被告人被宣判无罪。定罪免刑的被告人在2014年的样本中共有9人,分布在4个案件中;在2018年的样本中共有5人,也是分布在4个案件中。进一步观察上述被告人羁押措施的适用情况:惟一1例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审前被采取了羁押措施,截至判决之日,被告人共被羁押1年2个月19天。(1)在所有被定罪免刑的14个被告人中,只有2018年的2个被告人被采取了羁押措施,其余被告人自始均被取保候审。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无罪判决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而言属于小概率的“意外事件”,因此,观察定罪免刑被告人的羁押情况具有特殊意义。在2014年的9个被定罪免刑的被告人中,无一在审前被采取羁押措施,“未被羁押”与“定罪免刑”之间表现出很强的正相关性。而在2018年的5个被定罪免刑的被告人中,有2个被告人被采取了羁押措施,(2)其余3人则未被羁押。相较于2014年而言,在2018年的样本中,被告人“未被羁押”与“定罪免刑”判决之间的正相关性有所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