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各地法院关于“不诉不理”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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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诉的劳动仲裁裁决事项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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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不理”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一是基于当事人主义,法院的判决不能将当事人未主张的诉请作为判决的依据。原告诉讼请求是确认案件要件事实的基础,通常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与要件事实一致,无论按照有的学者提出法律关系裁判方法,还是德国的归入法裁判方法,法院的审理通常都是审查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是否成立。二是基于程序正义,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应严格遵循不诉不理、诉判一致的诉讼基本原则,“无诉则无审判”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接受土壤。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时,法院审理中应严格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进行审理。法院对包括未起诉事项在内的全部仲裁争议事项进行全案实体审查,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不诉不理原则,造成了程序上的擅断和资源浪费,可能因“裁判突袭”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基于民诉法基本理论,起诉方不得承担超过其起诉范围的损失。如果实行全面审理,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起诉反而判多赔,劳动者未起诉反而多得;或者劳动者起诉反而被判少赔,用人单位未起诉反而判少赔的荒诞情形。这明显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应因起诉而利益受损的基本理论相冲突。四是对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事项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符合广大群众对仲裁、审判两者间关系的一般理解,可使法院的审理工作建立在仲裁裁决的结果之上,避免了仲裁结果的空洞化,使仲裁结果对法院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亦可使裁审间二者的衔接更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