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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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及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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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修法决定》的出台,人民检察院正式成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新身份——公益诉讼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