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
随着《修法决定》的出台,人民检察院正式成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新身份——公益诉讼起诉人。
图表编号 | XD0089844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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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5 |
作者 | 张子昕 |
绘制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