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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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及其解决之道——以集体行动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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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属于私益诉讼(见表1),但环境侵害行为不仅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对受害人以外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并非直接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是借助环境媒介,通过环境介质间接对受害人产生威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实际上暗含着“私益”和“公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但受害人通过《侵权责任法》仅仅救济了“私益”,对于许多不属于“私益”的“公益”仍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保护,社会组织本应有更大的作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