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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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及其解决之道——以集体行动理论为视角》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属于私益诉讼(见表1),但环境侵害行为不仅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对受害人以外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并非直接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是借助环境媒介,通过环境介质间接对受害人产生威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实际上暗含着“私益”和“公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益,但受害人通过《侵权责任法》仅仅救济了“私益”,对于许多不属于“私益”的“公益”仍需要提供进一步的保护,社会组织本应有更大的作为空间。
图表编号 | XD0012134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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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25 |
作者 | 肖康康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