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专家辅助人参与环境民事诉讼身份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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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参与环境民事诉讼的现状检视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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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证人,是对既有法律制度的一种调整。如果从更宽阔的视角审视专家参与审判的模式,专家陪审员不失为一个更为恰当的选择(见表1)。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请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审理专利案件的复函》中就已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虽然该复函仅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但至少说明国家对专家陪审员制度持支持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专家陪审员”这一称谓,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实际上就是确立了专家陪审员制度。实践中,重庆高院、广东高院、青岛中院均出台文件,对专家以陪审员身份参与环境民事诉讼作出专门规定,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在环境资源案件中使用专家陪审员。例如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审理的奉节县电磁辐射案、红豆杉污染案、开县养牛场土地污染案等一系列案件[10],均选取相关领域的环境资源专家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立法层面肯定在环境民事司法过程中确立专家陪审员制度是顺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应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