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虚开”行为司法实践统计》

《表1 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虚开”行为司法实践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虚开”行为的入罪问题——基于75个案例裁判路径的实证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备注: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挂靠经营”“如实代开”“货票分离”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获得53份、24份、15份判决,剔除重复、无关判决,获得42份、19份、14份相关判决,共计75份司法判决书

《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模式总结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虚开”四种,实际上是一种“全流向”的列举方式。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一审案件中,为自己虚开的占比19.3%,为他人虚开的占比6.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占比58.9%,介绍虚开的占比8.1%,多种手段并存的占比7.4%[13]。综上所述,与常规的虚开手段相比,特殊“虚开”行为并不局限于单向“虚开”,大多涉及到多方主体,范围更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因此,在证据的搜集、判断及认定上也存在更高的要求。在本文选取的75个案例之中,亦有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判断真实交易是否存在,基于刑事诉讼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4)而出罪的情形(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