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菏泽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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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政策下企业“营改增”实施效应评价——以山东省为例》
金额单位:万元
原增值税纳税人在交易中如作为“营改增”纳税人的下游企业,更是此次改革的受益者,抵扣链条全部打通,取得“营改增”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相比以前税负减轻显著。以菏泽市为例,2013年8月至2014年底,“营改增”企业为省内原增值税纳税人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税额24597.28万元,剔除交通运输业原7%扣除率的影响金额14658万元,直接减税近10000万元。
图表编号 | XD0015382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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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30 |
作者 | 杨虹伟 |
绘制单位 | 山东英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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