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文化体育服务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的减税效应》
营改增对文化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减税效应并不确定。仍以文化体育服务为例,假定营业收入仍为含税收入S,增值税可抵扣成本C为含税金额。营改增之前,企业营业税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营改增之后,首先,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乘以6%的税率;其次,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购买存货、生产性固定资产及可取得抵扣发票的其他项目的不含税金额与假设可抵扣税率17%的乘积,详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57563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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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1 |
作者 | 谭婷元 |
绘制单位 | 青岛大学文学院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