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营改增”后不同增值税纳税人方式下的税负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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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减税效应与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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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一般规模都能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如果其开发的为商业用房,下游客户为一般纳税人时,减税额为5%PE1+I,抵扣链条完整,所外购的货物、无形资产、服务等按规定都予以抵扣,且进项税可在13个月之内抵扣,减税效应显著;若下游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住房用宅购买者个人时,减税额为5%PE1-9%PE2+I,减税效应不显著,且取决于可抵扣进项I的大小。考虑销售收入PE2,再确认房产销售额时,允许以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之和扣除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就使实际入账的PE2减少,相应的减税额增加,房产销售环节的实际税负降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的公告,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已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征两种方式计税,有利于缓解房地产行业税负波动风险。因此,总的来说,“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利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