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全面“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营改增”对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以BT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注:在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本文研究的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后的税负比较,因此税率仍采用17%。税率下调并不影响研究结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文件,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在2012年进行税制改革,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时,高新技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税率和计税基础没有变化,而是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高新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因其实行的是简易征收,所以全面“营改增”对其税负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本文仅以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研究对象。全面“营改增”试点改革后,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59011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3.10 |
作者 | 石党英、赵昱栋 |
绘制单位 | 渭南师范学院东盟博仁财经学院、渭南师范学院东盟博仁财经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