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司法实践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侵犯法益的认识》

《表2:司法实践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侵犯法益的认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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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的网络化演变与刑法应对——以2017-2019年间的网络猥亵儿童案例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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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儿童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弱势,巧借各种名义、变换各样手段诱骗或威胁儿童,使儿童处于自己无形的控制之中。对于儿童而言,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接触自己的身体,但是在其不知晓真实情况或不情愿的情形下,被行为人要求抚摸自己的身体,突破性羞耻感将自己的隐私部位给他人观看,甚至被要求将一个物体放入自己的生殖器,这些都会使儿童的人格尊严被贬损,给儿童的心理造成压力、委屈、恐惧……如果行为人将所获取的淫秽图片、视频等放到网络上传播,再加上部分媒体包括“自媒体”利用此类事件制造热点、大肆宣传,使儿童脆弱的心理遭受无情的摧残,有的儿童还会因自己“不光彩”的事情被身边的同学、家长等知道而产生轻生的念头。3此外,有的儿童在童年时期可能难以意识到性侵对其自身造成的伤害,尤其是网络猥亵只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被害儿童不一定会即时地表现出创伤后应激障碍,但在其成年后,这种深埋在记忆里的被诱骗或强迫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做出淫秽动作的经历,就会成为其人格健康发展的阻碍或心理障碍的祸根。从这些方面来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满足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这一猥亵儿童罪的实质要件,其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