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刑事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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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限度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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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不同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裁判规则在抽象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性也是其跨类型适用的诱因之一。指导性案例所生成的裁判规则主要载于其“裁判要点”部分。除去发布主体与案例编号等形式要素外,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被引用率最高的部分就是其裁判要点,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5]裁判要点中裁判规则的抽象程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热度”都会对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产生影响。一般而言,裁判要点较为抽象的或涉及热点法律适用问题的,大概率会引发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例如,表3所统计的指导案例62号虽然属于合同诈骗类的刑事案件,但其裁判要点是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数额量刑标准适用的规则,因而其可以被广泛地适用于各种涉及犯罪金额的其他类型刑事案件。又例如,表4中的指导案例60号虽然是行政指导性案例,但其裁判要点涉及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的裁判规则,而食品安全问题又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热点问题,其被广泛地适用于消费者维权类的民事案件也不难理解。从这一角度来看,跨类型适用有利于最大化的发挥抽象程度和具体内容存在明显差异的各种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点,是一种对“案尽其用”的司法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