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河北、江苏、宁夏地方实施性立法制度与规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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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地方实施办法的互动》
(注:表中地方实施性立法文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主要创新发展以加粗字体标注)
但不同地区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仍存在显著的不同,其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两点:1.地域性差异,各地省情、区情不同,现实问题和制度基础也不同。如《河北条例》设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为企业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规范离婚妇女户籍迁移等,因河北地区经济文化持中,很多基础性问题仍现实存在;《江苏条例》首倡妇女议事会制度、共同育儿假、住院分娩补助等,尽显江苏地区常开风气之先,又得财政富庶之便;《宁夏条例》遏制抵制高额彩礼、大幅拓展共同育儿假、积极引介婚姻家庭咨询和心理咨询专业资源等,则是因为宁夏地处西北,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宗教和经济发展都对该地区婚姻家庭影响显著。2.时序性差异,立法在后的地区明显具有后发优势。这种后发优势主要来自两个因素:时势发展和交流借鉴。以《宁夏条例》为例,其酝酿修改时期正逢国家立法和社会治理飞速发展,《民法典》的编纂在反性骚扰、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极大推动,劳动就业领域大力引入联合约谈机制,国家政府大力倡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宁夏地区修订、立法之际已有以河北、江苏等地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为借鉴,因此其得以相对集大成,广泛吸纳新经验、新机制。此外,宁夏地区自身的独创性亦应获得肯定。《宁夏条例》不仅着力在具体机制和规范上有所突破,也表现出地方立法在科学性和体系性方面的努力,典型如“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章将妇女精神卫生和康复服务纳入,深刻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财产权益”章通过概括规定和优惠政策、补贴及金融权益等得以大大充实,“人身权利”章对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情形加以列举,“婚姻家庭权益”章对侵害婚姻自主权情形进行列举,并全面宣示家暴受害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无不表现出新时期地方立法的新要求和新水准。
图表编号 | XD0022479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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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邓丽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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