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村生活垃圾相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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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与进路: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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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不过最初仅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做出规定,到2004年首次修订时才增加农村生活垃圾相关条文,强调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统筹原则,同时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此后该法又历经3次修订,然而有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规定却没有任何变化。在此意义上,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制建设落后不无道理,然而他们忽略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相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差异。申振东和姚恩雪的研究表明,自2005年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践发起以来,中央政府层面平均每年制定并下发约6份涉及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综合性或专门性政策文件,特别是“十三五”(2015年)以后相关政策文件数量每年可达两位数[49]。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2020年目标”。宁清同和胡晓舒指出,地方性法规缺失造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无法可依的困境[50]。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农村生活垃圾相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如表2所示,截至2020年3月1日,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仅有安徽、广东、浙江等11个省份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或办法,而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定了具体法规的只有6省市,即北京、广东、甘肃、上海、福建与海南,并且发布时间多是在党的十八大(2012年)以后。由此可见,当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制建设短板位于地方政府层面。魏佳荣和李长健认为,应当发挥法律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制度优势”,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则需要加快建立操作性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配套制度[51]。其中,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制度的建设最为急迫[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