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6个省、直辖市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规》
资料来源:自己搜集资料整理制作。
农村环境制度的“缺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规体系不统一。无论是在生活污染、农业污染还是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法规体系并没有统一起来,突出表现为地方立法领先于中央立法。中央政府虽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依然没有制定农村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法规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工业污染和农业污染治理的全国性立法。河北省和银川市专门制定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和《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先后有6个省市(直辖市)(见表2)和6个市(见表3)通过地方性法规把农村生活垃圾纳入治理范围。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地方性法规有《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实施)和《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2011年实施)。《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发布,目前处于立法调研阶段)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关于农业污染治理的整体性地方法规。第二,覆盖领域不全面。种植业污染治理依然处于政策探索阶段,农业农村部在2017年和2018年一共选择250个示范县各补贴1000万元支持农民购买有机肥,北京、江苏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农民购买有机肥补贴的政策。[30]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仅限于规模化养殖场,目前还没有关于非规模化(散户)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第三,法规操作性不强。农村环境治理法规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目前对禽畜养殖场的布局仍然沿用2006年农业部颁布的《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即“住宅区、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分开,且依次处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31]第四,处罚力度过低。现行法规对于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100万元的最高罚款上限,相对于体量巨大的环境修复成本来说形同杯水车薪。
图表编号 | XD0014096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4.10 |
作者 | 刘旭东 |
绘制单位 | 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