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法律援助机构[19]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层级设置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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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代下“枫桥经验”的法治化转型——以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为视角》
观察发现,法律援助机构与调解委员会的层级设置正好相反,前者呈倒三角结构,后者呈三角结构。在市级及以上、村居委会层面二者无重合之处,县级、乡镇层面二者稍有共存。因此,第一,应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统筹工作为组织原则;第二,加强县级、乡镇级法律援助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本级尤其是下辖的村居委会纠纷的援助力度;第三,经济条件较好的县、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探索援助律师职业化道路,吸收社会律师转为公职律师专职从事调解工作,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下辖村居委会发生的纠纷化解中。三管齐下,共同推动“枫桥经验”的法治化道路。
图表编号 | XD0013042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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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4.01 |
作者 | 闫龙飞、蓝子良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