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部分地区关于地下停车位登记的规定》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但这仅仅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具体到地下停车位权属登记仍然是模糊的[6]。全国各省市以国家上位法为基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地下停车位产权登记做法各异(表1)。有的地方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产权登记,如北京市、深圳市、沈阳市、南昌市、济宁市,这些地方都对产权登记的要件制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产权登记并不认同,如上海市对地下停车位不单独发证登记;还有的地方对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登记不明确,如南京市对于单独办证还是与房屋合办,并未明确交代。
图表编号 | XD0021816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7.20 |
作者 | 詹长根、戴云、鲁羽西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武汉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