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我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监管监督规定》
再譬如,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我国《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都规定了慈善组织接受监督的义务(如表5所示),主要分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我国目前在取消“双重负责”之后正在转为集中监管模式,建立独立的慈善监管委员会的呼声很高。[14]然而,对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管,仍存在政府监管乏力、社会监管不足、专业监管阙如、自律监管虚设的困境。
图表编号 | XD00142699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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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10 |
作者 | 高志宏 |
绘制单位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