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我国慈善法关于慈善监管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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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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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譬如,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我国《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都规定了慈善组织接受监督的义务(如表5所示),主要分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我国目前在取消“双重负责”之后正在转为集中监管模式,建立独立的慈善监管委员会的呼声很高。[14]然而,对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管,仍存在政府监管乏力、社会监管不足、专业监管阙如、自律监管虚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