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慈善法》过程稿及最终稿对慈善的定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立法第二阶段的法律移植虽然在形式上确立了起来,但是在立法者中并未成功移植。正是这一内部立法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或者说自我解读导致了对概念理解的偏移。在立法第二阶段,习俗中的慈善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被访者B认为是由于第二阶段的立法时间过短,而《慈善法》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社会法,与之前法工委比较熟悉的《刑法》《民法》等事项不一致。因此,这个法律的具体条款需要反复理解才能明白,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由于时间过短,从第一阶段移交到第二阶段时,第一阶段的立法者只能用通俗易懂的“利他或利己”来进行解释,这可能也是立法者C对这一问题产生误解的原因。那么在第二阶段,立法者内部是否都如此认知呢?其实并不一致。立法参与者F以为内部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为特定个体募捐不属于《慈善法》所管辖的活动,但由于C在官僚体制中的位置使其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法律的形成过程。
图表编号 | XD0012271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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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20 |
作者 | 章高荣 |
绘制单位 |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