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关于行政机关专属行政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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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事项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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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行政授权的事项范围仅通过个别禁止性条款以“只能由”“不得由”“禁止”等表达加以限制,涉及的具体行政职权可见表1。从中可见,这些规定涉及治安、税务、城县规划、交通管理、保密信息、司法行政、价格制定和房屋登记等领域的部分行政职权,而对于国防、监狱、货币、资源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却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这些禁止性规定中还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规章作出的,并不能阻止上位法将这部分行政职权授出。关于行政授权事项范围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出数量少、范围窄、层级低和分散性等特征,难以对授权的事项范围形成有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