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教育法》关于不同行政主体承担基础教育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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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基础教育职责的纵向政府间划分——以武汉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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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等教育部分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本)中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前述发现,可以将中国教育职责的纵向划分规律提炼为:“具化—类差式同构”。它具有两层涵义:第一层,将对职责纵向划分状况的考察放在具体领域,这并不是对“职责同构”的否定,而是对其适用性的丰富和修正;第二层,落脚于职责履行实践,将其履职方式和程度纳入分析视野。“具化—类差式同构”有助于进一步诠释中国教育行政的实践过程。同时,也将为下文分析基础教育的运行逻辑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