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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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计量与列报——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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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递延收益”。在获取配额时、出售时的账务处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当履约时,出现了两个问题:冲减“递延收益”的结果是引起了“营业外收入”的增加,造成了损益的虚增。同时引起了“营业外支出”的增加,引起了损益的减少。虽然两个账户属于损益内部的一增一减,总额不会发生变化,但这样做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背道而驰,违背了客观性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