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的思考》
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的配额,按照实际购入的价款入账,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履约时,按企业实际耗用配额的账面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出售时,减计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余额,将实际收到的价款和减计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核销时,按核销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的配额,在取得、履约、核销时均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将出售配额时收取的价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2600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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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0 |
作者 | 张雨晴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