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持有目的改变的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建议》
持有目的更加多样后,企业可以通过在市场上出售结余部分获得营业外收入,说明出售碳排放权资产很可能使得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符合资产定义,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所以碳排放权应当初步确认。由于该碳排放权是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用于帮助企业在过渡阶段完成减排任务,因此符合政府补助的特征,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当初始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照当日该地区的市场价值入账。企业出售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或履约后可以确认其收益,应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递延收益”并注销碳排放权资产。出售业务其余相关的会计处理可仍然依照《暂行规定》进行,取得的收入按出售价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计量(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5849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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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王梦娴 |
绘制单位 |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