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地土地权属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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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地土地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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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自然保护地土地权属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范围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物权法》除了重申宪法的规定之外,进一步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和利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属,集体土地上重大事项由集体决定以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等内容。《物权法》设专章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集体行使其使用权,公民个人可以依法承包经营。《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对土地财产制度、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土地管理所进行的专门性立法,它对自然保护地土地权属的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为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土地用途来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类型。而作为部门规章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则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当地社区居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因自然保护区边界的划定而改变当地社区居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社区居民可以正常行使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述规定可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