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德国、日本与中国大陆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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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运作的实证考察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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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及未检工作运行逻辑,借鉴与对比域外立法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与救济程序,如表3所示,以使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更加趋向于精细化和合理化,主要举措包括:其一,合理界定“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实质内涵。此处的“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认定为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如果解释为法定刑,则仅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危险驾驶罪共两项罪名能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之目的。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在理论上,德国通常将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定为轻罪,其余则为重罪。我国台湾地区刑诉法第253-1条则规定暂缓起诉适用于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9]。事实上,我国学界刑诉法建议稿均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的犯罪行为或案件[10]439。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刑期扩大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便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