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大陆、德国、中国台湾地区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制度构造对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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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恒定原则之本土路径——以《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50条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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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当事人恒定原则最主要之目的,是维护程序安定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确保纠纷解决的实效性,避免诉讼因为实体法的状况而改变,如果因为转移行为而致使当事人一再变更,等待受让人承担诉讼,则会导致诉讼程序一再中断,造成诉讼持续迟延,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迅速获得本案判决。同时,亦可避免受让人提起不必要的双重诉讼,实现诉讼经济之目的。尽管制度趣旨大抵相同,但在具体制度构造上,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台湾地区均有显著不同,从而构成了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另类”模式,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