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1990年移民法》中以家庭团聚为原则的移民限额优先权制度[3][17]》
值得提及的是第五类投资移民,总限额为1万名。对这类移民入境有两点要求:一是这类移民的投资金额最少为100万美元(高失业区域最少为500万),司法部长可视投资地区的经济情况来决定增加或减少投资,但增加的金额不能超过300万美元,减少的金额不得低于50万美元;二是投资者必须至少雇佣10名劳工,劳工可为美国公民或持有就业许可证的外籍人,但不包括移民本人及其配偶、子女[3]。投资移民一旦进入美国,一方面可以解决美国一部分工人的就业问题,而且可以刺激美国经济的增长,为美国的发展做贡献。正如梁茂信教授所言:“法案生效后,如果每年有1万名投资移民入境并创办企业,他们可为美国金融市场注入50亿至100亿美元的资本,创造出500万份至1000万份职业。如果持续数十年,那么,对推动美国经济的发展,增加政府税收入和减少社会失业都会起到积极作用。”[7]
图表编号 | XD0037329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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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1 |
作者 | 张慧霞 |
绘制单位 | 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