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日本、加拿大(魁北克)及中国的遗嘱监护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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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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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九条单一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不甚完善。除此之外,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遗嘱监护体系。遗嘱监护缺乏明确的施行规则,将直接导致遗嘱监护制度流于形式的可能性激增。对比国外立法在拟定遗嘱监护制度的宣言性条文以外还辅之以具体配套的系列措施,不难看出,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已然脱节。通过横向对比外国此类立法,发现我国该制度中存在难以掩盖的缺陷,笔者将德国、日本、加拿大(魁北克)及中国的遗嘱监护之重要规则列表1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