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线索来源: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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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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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件)

根据表1,78件纠正违法案件的线索均来源于审查逮捕案件,可见,实务当中检察官主要还是依靠侦查机关报送的侦查卷宗发掘违法线索,并没有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接受申诉和控告、行政机关移送等途径,这种线索来源的弊端十分明显,因为要求公安机关在自己制作、装订和移送的卷宗中全面呈现其违法侦查行为的情况是不存在合理期待性的[15]。从时间上看,由于只有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才进行审查监督,甚至有些案件,在提请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可能已达多日甚至近30日,审查极为滞后[16],同步性、事前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