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办学校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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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的特殊性及起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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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民促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即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未明确设置执行机构。但《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公司法》对组织机构设置的鲜明特点之一是机构法定:组织机构分为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可见,民办学校与公司的组织机构存在较大不同。民办学校的董事会与公司法人的董事会也有着本质区别。根据新《民促法》等专门法,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论上应相当于最高权力机构。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民办学校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的职权作简要对比(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