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时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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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启动时间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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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组间比较,P<0.10。

共有4 346例案件符合入组标准,鉴定启动时间最短为0.5月,最长为14月,平均(2.02±2.41)月,中位数及上下四分位数分别为1.0、0.5、2.0月。所有纳入的被鉴定人按被鉴定人的性别、民族、婚姻状态、年龄、受教育程度、案前工作状态、户籍地、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家系精神病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户籍当地有无鉴定机构、鉴定案由等方式分组,相对应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如表1所示。由于各组启动时间均符合正偏态性分布,故采用秩和检验进行比较。由表1可见,按照被鉴定人民族、年龄、案前工作状态、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鉴定案由进行分类时,鉴定启动时间在组间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按其他方式分组时的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