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时间的比较》
注:1)组间比较,P<0.10。
共有4 346例案件符合入组标准,鉴定启动时间最短为0.5月,最长为14月,平均(2.02±2.41)月,中位数及上下四分位数分别为1.0、0.5、2.0月。所有纳入的被鉴定人按被鉴定人的性别、民族、婚姻状态、年龄、受教育程度、案前工作状态、户籍地、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家系精神病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户籍当地有无鉴定机构、鉴定案由等方式分组,相对应的平均鉴定启动时间如表1所示。由于各组启动时间均符合正偏态性分布,故采用秩和检验进行比较。由表1可见,按照被鉴定人民族、年龄、案前工作状态、既往精神疾病诊治史、吸毒史、案发前饮酒、既往犯罪史、鉴定案由进行分类时,鉴定启动时间在组间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按其他方式分组时的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图表编号 | XD0010353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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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25 |
作者 | 郭慧娟、王军、李奇光、钟少玲、张四美、周建松、王小平 |
绘制单位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湖南省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湖南省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湖南省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中心湖南省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中南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国家精神心理疾病临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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