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卖空机制变量的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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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机制与负面信息披露质量——来自业绩预告制度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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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代表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P值

借鉴靳庆鲁等(2015)[26]的研究,本文重新定义卖空变量Short1:若公司股票在本年度可以卖空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则Short1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本文对模型(1)进行重新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卖空机制的引入降低了管理层对负面信息的自愿披露质量;相对于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的公司,卖空机制更显著地降低了控股股东存在股权质押公司的负面信息自愿披露质量;在管理层持股比例较高的公司,卖空机制对负面信息的自愿披露质量的抑制作用更明显。